内蒙古京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同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764452955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5
2022-06-23
(2022)黑0109民初6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远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6〕3012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从外地展销会中的商贸公司购进无标签的规格为1000g/袋的黄芪3袋,无标签的规格为500g/袋的苏合香1袋用于销售。上述黄芪销售价格0.12元/克,剩余3000g,尚未售出。苏合香销售价格0.1元/克,售出292g,剩余208g。当事人购进的商贸公司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发许可证。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合计410元,违法所得29.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从内蒙古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购进中药饮片蛤蚧6对(每对/袋),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蛤蚧的购进票据、入库单、购进发票、检验报告等材料,购进渠道合规。截至现场检查当日,该批蛤蚧已销售5对(袋),销售金额共计440元;剩余1对(袋)存放于冷藏柜内,因冷藏存放过程中冷凝水软化导致药品标签缺失。
1.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黄芪和苏合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下架因冷藏存放过程中冷凝水软化导致中药饮片蛤蚧标签缺失,其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2
呼市监价处字〔2026〕04号
2025年8月29日该公司向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5盒,2025年8月29日向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6盒。2025年5月22日购进的批号:241003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于2025-10-09销售完最后一盒,2025年8月29日购进的批号:241203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分别在2025年10月9日销售一盒、11月27日销售一盒;2026年1月14日销售两盒、1月20日销售一盒、5月15日销售一盒。当事人能提供处方、随货同行单。两次购进单价均为3682.80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医药机构服务中心签订呼和浩特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当事人2026年3月27日接到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调价通知、收到供应商3月27日开具退差价冲红增值税专用发票,知晓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为第十一批国家采集品种,该公司也知晓此药品属于双通道药品。
2026年5月15日消费者何亮本人购买一盒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消费3960元。该公司以何先生无法提供医院的流转处方、查询不到位为由,未告知当事人药已经是第十一批国家采集品种,集采价格为每盒89.99元的情况。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与消费者何亮现场协商后,该公司按照该药品国家集采药品价格,向消费者退费3870.10元。该公司对销售时知晓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已经是第十一批国家采集品种,但未调价,仍按之前销售价销售的事实认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行为经央视新闻曝光,已造成大范围社会负面舆论影响,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九)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由于当事人已对消费者超出国家集采价格部分完成退费,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所得额3870.1元10倍罚款计38701元。
38701.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