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宁州跃玲蔬菜经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跃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M78A2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综合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经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许可,在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综合集贸市场从事市场摆摊销售蔬菜经营活动。2026年5月5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红河州建水县的曲江镇农贸市场一经销商处(姓名、地址、电话不祥)以单价1.5元/kg的价格购进大号土豆252.2kg,并按照单价2.1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华宁县职业高级中学食堂(实际经营者华宁县捷安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因当事人系直购直销,截止案发,土豆已经使用完毕,无申报及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29.62元,获取违法所得529.62元(实际收款529元)。
当事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载量参考因素,综合考虑其产品风险、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对该案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罚:警告,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玖元整元(¥529.00元),上缴国库。合计人民币捌佰贰拾玖元整元(¥829.00元)。
警告,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玖元整元(¥529.00元),上缴国库。合计人民币捌佰贰拾玖元整元(¥829.00元)。
3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