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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协新模具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开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21GTLX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东升路28号右边一幢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124号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接受一名客户委托,对客户提供的鞋子模具进行花纹雕刻,于模具的帮面位置加工圆点花纹(系当事人自行雕刻,与模具自带侵权商标没有关联)。当事人在接受委托时已发现涉案模具鞋模上印有“crocs”商标,该“crocs”商标与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25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商标“CROCS”(注册号G873725)近似,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审查委托方资质、授权等材料。由于当事人至被查获时还未交付上述商标侵权商品产生获利,本案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无法提供委托方信息,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委托方,故无法作追溯调查。 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模具交付后,将用于生产商标侵权商品,仍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予于量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标有“crocs”商标标识的鞋子模具1副; 2、处以罚款3000元。
1、没收、销毁标有“crocs”商标标识的鞋子模具1副;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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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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