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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佳泓粮油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清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AUWGD7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海伦市工商局家属楼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113号
2026年5月25日,本局雷炎分局接到热线求助,求助人反映自己在学府路和雷炎大街交叉口南100米的世纪华联超市,购买一袋五常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发现是假冒产品。当日,雷炎分局执法人员对世纪华联超市现场检查,未发现诉求人所反映的五常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经查,该销售点为海伦市佳泓粮油商店在世纪华联超市使用。因海伦市佳泓粮油商店属于西城分局管辖范围,2026年5月27日,雷炎分局将线索移交至西城分局。本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大米以及印有“五常大米”相关字样的大米,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大米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6月26日向黑龙江省五常大米协会邮寄了海市监检鉴委〔2026〕XC001号《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并于2026年7月2日收到了五常市大米协会《关于海市监检鉴委》〔2026〕XC001函的回复,五常大米协会鉴定结论为该涉案大米不符合“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规范,涉嫌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陈述,2026年5月5日购进的5袋涉案大米共,进价为32元/袋,售价为35元/袋。至案发时,涉案大米已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清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经营者妻子《询问笔录》一份、对工作人员张**《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五常市大米协会《关于海市监检鉴委》〔2026〕XC001函的回复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4、12345求助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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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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