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102MA5U46F15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路15号联建房5幢3-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9
(2023)渝0109民初1098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诚合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程*,张**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0-11-20
(2020)渝0230民初45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
丰都县富宏食品有限公司
丰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5
2024-01-26
(2023)渝0102执4131号之十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某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某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5
2020-11-23
(2020)渝0230民初45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与丰都县富宏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都环罚〔2017〕19号
丰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环罚〔2017〕19号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彬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2MA5U46F15Q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双河路15号联建房5幢3-1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8月7日、8月8日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高家镇工业园的藠头加工点现场检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生产废水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7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单壹份(编号:0007851);2、2017年8月8日对该公司张廷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2017年8月1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彬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4、2017年8月7日、8月8日在该公司拍摄的现场图片、视频等证据为凭。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生产废水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5、丰都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改〔2017〕34号)及送达回执。证明丰都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决定意见。6、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2MA5U46F15Q),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17〕18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17〕18号)后,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作陈述申辩。我局复核认为: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在未运行污水处理站的情况下,恢复生产,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依照《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经调处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应当依法给予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处罚。应当指出的是,你公司要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自觉维护好社会稳定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秋香蔬菜种植股份合作社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的环保窗口缴纳,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转帐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帐号:50050129360008000010,凭已转账凭证到丰都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排污费征收科领取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丰都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1日
罚款:处罚金额:3.0000万元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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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