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家多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文亮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MA6DN4057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御景金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10
(2019)黔2729民初5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长顺家多福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顺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5]2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9月21日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御景金湾成立长顺县家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游乐园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05月15日以0.1元/袋的单价在贵州凌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00个上述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80mm×(300+60×2)mm×0.03mm;生产单位:贵州凌鹰商贸有限公司),并以0.1元/袋的价格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共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80mm×(300+60×2)mm×0.03mm)970个,其中包函抽检样品50个。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价格0.1元/袋,购进后销售价格同为0.1元/袋,故不计算违法所得。
经计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所得金额为970个×0.1元/袋=9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查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销往何处,无法进行召回。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2025年08月03日收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30个备样的存储情况以及被抽检不合格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购进情况等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当事人的购进和销售情况以及对抽检情况认可等事实;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对抽检情况认可等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3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间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案件信息查询材料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证据五: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07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427447129C)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的事实。
罚款0.004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48.5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