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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郝记家庭农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显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84KRMF0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驿马镇郭家店屯第97160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3月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5年10月4日在抖音平台开设个体店,店铺ID:245229520,店铺名称:郝记家庭农场。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日在淘宝网店名为“沧州震铭塑业有限公司”的店铺花费了41.16元,购买了名称为“大米包装袋防尘防潮防虫自封米…”的大米包装20条。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与磐石市兰家稻米加工有限公司签署了“大米加工协议”,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包材、原料,由被委托人提供代加工服务,包装标签产生的问题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于当日使用上述大米包装袋加工了规格为2.5公斤/袋的大米食品共计10袋。当事人于2025年11月8日,在食品上市销售前将1kg上述大米样品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大米质量等级为:优质粳米二级;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354-2018要求。当事人没有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大米标签进行更改,而是直接使用购买包装时的原始信息。标签中存在“自主绿色基地”没有相关证明;质量等级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生产日期无法辨认;缺少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的问题。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将上述大米商品上架至抖音店铺“郝记家庭农场”,销售价格为29元/袋。截至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大米订单4笔,销售共计4袋,其中包含仅退款订单1笔,销售实际收入金额为87元。已售商品合法必要支出共计708元。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报告《召回计划》,于2026年1月16日至1月23日进行召回。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报告》,召回情况如下: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聊天留言的方式将召回公告发给消费者。截至1月24日,已召回食品0袋,当事人印制了新的包装作为补救措施。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大米包装袋12条。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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