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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创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MA6DNJM82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1
(2019)黔05民终465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毕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毕节创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8
2019-09-20
(2019)黔0502民初93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节创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6〕3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成立,从事住宿、酒店管理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等证照,设计场所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6年5月17日委托(双方口头约定,无纸质协议)燕某为其公司作线上的相应推广,燕某接手后自行制作视频在当事人名称为“毕节创美大酒店”的抖音账户上进行推广宣传,且不定时进行直播。同时也在个人名称为“小燕--创美酒店扛把子”的抖音账户上对当事人酒店情况进行宣传。期间当事人将上述两个抖音账户首页信息编辑为“毕节四星级大酒店”等内容,直至6月18日本局执法检查时。 另查,当事人称与燕某约定为每月600元的基础报酬,同时在推广期间当事人抖音上消费者团购价的15%进行提点。燕某接手账户推广至本局执法检查时,账户上无团购信息,故期间当事人推广宣传费用按600元进行计算。 当事人使用“四星级酒店”字样对外进行宣传,无法提供其相应的证明材料,其行为影响一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的广告; 2.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00)人民币。
18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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