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胜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范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6MA1BNHG10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建设社区厦门B区南门市3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36号
2026年06月01日,执法人员前往“绥棱县胜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建设社区厦门B区南门市312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反复寻找、询问周边商户未找到该公司经营场所及门头牌匾,以及尝试拨打企业预留电话和负责人联系方式,均未接通或未获回应。现场核查确认暂时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相关人员,且该企业处于停业状态(或长期未实际经营)。因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本次检查暂无法开展实地问询和资料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已按“现场无人”情形记录该次检查活动,该企业2023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该企业的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
2026-06-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绥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