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千福御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481XYL5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街向东2公里中意驾校院内6排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9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千福御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谒励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305号
当事人在其商品外包装上虚假标示产品成分和突出标示“香港九龍大藥房”、“中科醫學健康(香港)研究中心”、“日本佐森制药集团”、“香港政府注册正品正货保障”、“香港貨品編碼協會認證”以及大量日文、英文字样,其目的是利用消费者对企业注册制度和企业经营状况信息的认知不足的信息差,误导普通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和外国产品、药房、研究机构以及药品有特定联系,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事实。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2
宛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在涉案产品“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贴”的名称中含有“熊胆粉”;外包装上印刷有一只黑熊,旁边有山丘图案;背面产品说明处标有“本品是以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三七、艾叶油、薄荷油、冬青油、磁粉、桂花油等为原料混合,加入热熔胶,混合成膏,摊涂在无纺布上,经切片加工而成”信息,而当事人并没有实际添加熊胆粉成分。涉案产品外包装广告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产品中添加有熊胆粉。
当事人在涉案产品“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贴”背面产品说明处标有“本品是以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三七、艾叶油、薄荷油、冬青油、磁粉、桂花油等为原料混合,加入热熔胶,混合成膏,摊涂在无纺布上,经切片加工而成”信息,但当事人并没有实际添加“熊胆粉”成分,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自行设计了“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贴”的外包装广告,并于2025年02月26日向南阳华联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下单印制外包装盒1500个,单价为0.22元/个,总价330元。广告费合计330元。
涉案产品“熊胆粉灵芝当归姜黄佛手贴”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在接到订单后于2025年03月02日排单生产了该产品1500盒。产品分两批次于2025年03月08日、2025年03月15日销售给了广州的客户,共销售1500盒,单价为1.13元/盒,货值金额169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386元(广告费用4.2倍)。
1386.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