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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朝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B16LD2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对石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8
(2024)浙0192民初95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吴*
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02-28
(2024)浙0192民初93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临安团圆仁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3
2021-08-09
(2021)浙0192民初5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6〕233号
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山核桃仁以散装称重形式进行销售,产品标签标注重量250克,因每小袋山核桃仁重量不同,部分产品存在去除外包装后重量不足250克的情况,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价格高于100元/kg 的食品,称重在≤500g的偏差值应小于1g,被举报产品计量偏差超过该范围。当事人共销售出山核桃仁62袋,共计4292元。
杭州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山核桃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违法行为。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 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以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4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2
杭临市监处罚﹝2025﹞352号
主要违法事实:1、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肆拾伍圆整);三、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圆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肆拾伍圆整);三、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圆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3
杭临市监处罚﹝2025﹞51号
主要违法事实:1、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而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圆整)。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大写:贰佰陆拾圆整);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针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圆整)。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大写:贰佰陆拾圆整);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