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飞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4MAC248Y273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63号珍集嘉苑小区1号楼底商105室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桥西市监处罚〔2026〕82号
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的“众亿美医疗器械专营店铺”在售产品“术唯可基础水光械3字号新包装保湿补水正品扫码验真1支”,该产品详情页面显示功效为“保湿,补水”、适合肤质为“任何肤质”。经调取产品使用说明书,该产品名称为“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53140476”,适用范围明确标注为“辅助用于预防或减少腹(盆)腔手术的术后粘连”。比对发现,当事人网店宣传的功效与说明书核准的适用范围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在京东平台上架涉事产品,截至2026年5月13日,累计售出105单(共105盒,规格为1支/盒),进货总金额为3780元,进货均价为36元/盒,销售单价为7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7875元。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较轻”裁量幅度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条“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