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滇牛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才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4MACCBWT01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社区居委会呈贡区乌龙街道天润康园北区1幢3号商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41号
一、当事人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至2026年3月25日止固定从呈贡区回回营村的小市场内“呈贡区马敏贵食品店”的摊位购进生牛里脊肉到自己店内经过冷冻成硬块以方便切片成大小均匀的片,然后切片后拌上食盐、辣椒等调料后再用竹签穿串一系列简单制作后在淘宝闪购商家版平台的网店销售生牛肉串【生吃不烤】。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商家版平台的网店上有消费者打电话预订生牛肉串才现穿串现售卖,不提前穿好串。生牛肉串【生吃不烤】只在网店销售,不在实体店销售。生牛肉串【生吃不烤】整个制售过程未经过加工成熟食或是热食类简单制售。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的规定,当事人从事生牛肉串【生吃不烤】制售的经营项目属于生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在淘宝闪购商家版平台的网店从事生牛肉串【生吃不烤】的销售。当事人2026年1月至3月共购进制售生牛肉串【生吃不烤】的生牛里脊肉2.9公斤,每公斤68元,共197.2元,当事人未计算每公斤生牛里脊肉制作多少串生牛肉串【生吃不烤】,当事人共简单制作了412串,根据当事人网店后台数据,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了412串,每串销售价0.8元,销售额为329.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制售生牛肉串【生吃不烤】的生牛里脊肉的购买单据,当事人共获得利润132.4元。
二、当事人采购生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1至3月份部分《动物检疫证明》。
三、市场监管部门至今未收到当事人关于销售生牛肉串【生吃不烤】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任何投诉举报。
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商家版平台网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生牛肉串【生吃不烤】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采购生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生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2.4元,罚款2000元,两项共计2132.4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