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彩珍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业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LMCKP2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苏堤春晓1区17栋C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5331号
因当事人广西彩珍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义务、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于2026年3 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黄强伟、张正明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西彩珍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LMCKP2C住所:南宁市壮锦大道31号八桂绿城苏堤春晓1 区17栋C号法定代表人:陈业芳经营范围:养生保健(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匿名)通过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举报单(编号:51450100002026022400001103)内容如下:2025年7月,举报人向该商家充值39800元,购买按摩治疗疾病服务10次,目前剩余7次未使用。举报人亲属患有卵巢、直肠癌,就诊前相关指标为 199-16,商家宣传有从新西兰等5国寄来的外用药品(无厂名、厂址、药名,由商家自行调配),可通过按摩配合该药品治愈上述疾病。举报人陪同亲属接受按摩治疗后,亲属相关指标升至 990 多,病情恶化,举报人向商家提出退费遭拒。另提供关键线索:商家将上述外用药品存放于门店大门进入后一楼左手边卫生间内。现举报人诉求相关部门对该商家使用不合格药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地址进行日常现场检查,现场查见1瓶新西兰进口外用产品“羊资宝润肤霜”,该产品无合法合规中文标签,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口备案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办案人员于2026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业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陈业芳如实陈述了涉案产品的采购渠道、使用情况、进货查验及无法提供备案凭证等相关事实;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未检索到“羊资宝润肤霜”相关备案信息。经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及使用药品的行为,该部分举报内容不属实。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1、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址从事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涉案 “羊资宝润肤霜” 用于到店顾客身体调理,属于经营性使用化妆品行为。 2、 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自身作为进口备案义务人,通过海淘渠道购进新西兰进口“羊资宝润肤霜”20瓶,采购总价 222.40新西兰元,仅能提供快递单、付款截图,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检验合格证明及备案凭证。 3、经核查,涉案产品未在国家药监局完成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手续。 4、涉案产品仅标注繁体中文及英文,未按规定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成分、保质期等法定中文标签内容,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5、当事人将涉案产品用于店内顾客调理服务,累计使用7次,未对外销售牟利,无其他同类进口化妆品经营行为。 6、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备案凭证、合格证明等资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相关台账及凭证留存。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现场检查情况、产品使用及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3、涉案产品现场照片、采购付款截图、物流快递单,证实产品来源及外观标签情况; 4、国家药监局进口化妆品备案查询截图,证实产品未备案; 5、投诉举报工单复印件1份,证实案件来源。 五、案件性质: 1. 当事人使用的新西兰进口“羊资宝润肤霜”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进口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使用的进口“羊资宝润肤霜”未标注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作为化妆品使用经营主体,采购、使用外用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备案凭证等,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当事人作为进口备案人,存在进口普通化妆品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并使用同一批次进口“羊资宝润肤霜”,其行为同时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法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义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当事人使用的进口“羊资宝润肤霜”未标注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作为化妆品使用经营主体,采购、使用外用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备案凭证等,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化妆品,并处6000元罚款。
6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