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徐小芬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小芬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E6K2EE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世纪新城B6幢1单元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65号
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到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据其陈述,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搭乘航班从武汉到日本大阪,期间于1月17日在大阪商店购买了利贝尔萨斯一盒(规格7毫克/粒,100粒/盒),金额2843.88元;1月18日又购买久光贴10包、金额300元和脚气水6瓶、金额251.58元。当事人说明利贝尔萨斯就是司美格鲁肽,是一种糖尿病用药,用作稳定血糖也可以用来减肥,久光贴是用于关节痛,脚气水是治疗脚气用药。当事人称这些药品是准备自用,对于自用且数量较少的物品,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海关可以直接放行。当事人称,2026年4月4日,投诉人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咨询相关商品,刚好上述药品还没自用完,就以分享的形式出售给投诉人部分药品,具体有;久光贴5包、金额168元;脚气水3瓶、金额150元;司美格鲁肽10粒、金额350元。后来又有一人咨询,当事人以同样形式出售剩余药品,有脚气水3瓶、金额150元、司美格鲁肽60粒、金额1840元。当事人说明门店内从未销售过此类药品,只是这两次以微信好友形式分享。由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是日本原装进口未经我国药品监管局备案,我局执法人员利用翻译软件查得上述药品的批准番号、药品分类编码,查实上述商品为日本制造的批准上市的药品。当事人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658元,获取非法所得266.32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门店内经营的化妆品都是从烟台市芝罘区妍姝美妆工作室和天猫国际自营全球超级店购进,供货方在发货时会随附部分化妆品中文标签,为显示是进口商品方便销售加上业务繁忙,部分化妆品没有张贴这些中文标签就上柜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蚂蚁链溯源证书、发货单等相关证明文件,能证明其销售的化妆品来源合法。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化妆品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化妆品备案编号,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与备案商品信息基本一致。
通过现场清点及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价格单,执法人员确定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679元。由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6.32元,2、罚款20000元。
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罚款0.5万元。
综合考量,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6.32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3、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