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归园田居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君国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MA6104WH2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正直社区4组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6〕67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当事人的投资人未使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投资人在2026年3月13日之前一直使用“梁平区寺畔乡隐农家乐”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在2026年3月13日“梁平区寺畔乡隐农家乐”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方才使用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归园田居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及时办理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归园田居农家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加工区调料货架上发现有未开封的1瓶蒸鱼豉油(生产日期:2023.03.30,保质期:18个月)和2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生产日期:20240827,保质期:18个月)超过了保质期。同时还在食品加工区调料货架上还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1瓶鸿兴源纯芝麻酱(生产日期:2024/01/04,保质期:18个月)、1瓶老恒和料酒(生产日期:20231205,保质期:24个月)、1瓶“金龙鱼?”金标蚝油(生产日期:2023.04.04,保质期:18个月)、1瓶“树上鲜?”特麻青花椒油(生产日期:2024080,生产日期最后一位数看不清楚,保质期:室温18个月)、1瓶海皇牌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40512,保质期:18个月)和1瓶“金龙鱼?”精酿陈醋(生产日期:2023/01/06,保质期:36个月)超过了保质期。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旁边位置摆放的其他食品均在保质期内。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8种食品进行了扣押。截至执法人员扣押当天,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
另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8种食品中,海皇牌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金龙鱼?”精酿陈醋是用于制作时令凉菜销售给顾客的,且在超过保质期后依然用于制作时令凉菜销售给顾客。其余6种食品均摆放在当事人厨房调料货架上,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对以上8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事并不知情,且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没使用除了海皇牌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金龙鱼?”精酿陈醋以外的6种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当事人有随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可能性。但因为当事人使用原材料加工成食品时都未建立使用台账,也没有制作销售台账,所以其制作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
截止到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已经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账,也没有做营业额相关记录,所以当事人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23日的营业额无法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工具和食材除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外,也用于其家庭生活。
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就对农家乐的食品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并表示后续会加大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自查力度,确保不再出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已自行改正。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经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涉及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没有收到过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蒸鱼豉油1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瓶和已开封使用的鸿兴源纯芝麻酱1瓶、老恒和料酒1瓶、“金龙鱼?”金标蚝油1瓶、“树上鲜?”特麻青花椒油1瓶、海皇牌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金龙鱼?”精酿陈醋1瓶。
55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