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南县鑫恒湖农资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5MAEFEJFQ2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东方红街兴安雅苑6#楼00单元01层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涉案不合格产品均为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从哈尔滨格鲁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该店名称为"甘南县恒湖农资商店",后于2025年4月16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一)德米特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净含量2kg)。购进13桶,购进价88元/桶,销售价120元/桶。其中1桶由检验机构购样,1桶备样(当事人已明确放弃复检权利,备样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不得再次销售),其余11桶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560元,违法所得384元。(二)德米特牌“含腐植水溶肥料”(净含量5kg)。购进25桶,购进价115元/桶,销售价150元/桶。其中1桶由检验机构购样,1桶备样(当事人已明确放弃复检权利,备样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不得再次销售),其余23桶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3750元,违法所得84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计796.5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 3.对有关责任人吴娟处1600元罚款。
2396.50元
-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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