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马群食品加工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323MA8P2YH57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光明菜市中段路北一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6〕599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油锅一口、操作台面两张、绞面机一台、撒子加工机一部,经营场所面积约三十二平方,从业人员二人,加工的馓子为传统食品,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食品小作坊的定义。当事人从2026年5月7日开始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制作盒装馓子贴上标签向超市配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共销售30盒(每盒净重约0.28kg),销售价为5.8元/盒,当事人制作的撒子经检验符合新的执行标准要求;制作1kg盒装撒子需用面粉0.85kg、食用油0.15kg,面粉购进价74元/袋,25kg/袋,2.96元/kg,食用油购进价169元/桶,18kg/桶,约9.4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266.80元,违法所得为141.10元。
1;罚款贰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壹元壹角;3;没收16盒(每盒净重约0.28kg)盒装撒子。
2000.00元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灵市监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现场有和面机一台、油锅一口、操作台面两张,经营场所面积约二十平方,从业人员三人,加工的馓子为传统食品,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食品小作坊的定义。当事人从2024年11月初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制作盒装馓子向超市配送,共销售15盒(每盒装8把馓子,大约半斤重),售价为5元/盒,超市以现金支付,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凭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制作馓子的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
1000.00元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