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津华 | 注册资本:9306.3791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CND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1
(2025)鄂0115民初183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8
(2025)鄂0115民初183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5
(2024)鄂0115民初899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6
(2024)鄂0115民初899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6
(2024)鄂0115民初776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6
2023-07-31
(2023)鄂0115民初601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瞿**,周**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2
(2021)鄂0115民初880号
合同纠纷
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8
2021-03-22
(2021)鄂0115民初879号
合同纠纷
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9
2020-12-04
(2020)鄂0115民初37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凯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04
(2020)鄂0115民初37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凯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5
2024-09-23
(2024)鄂0115民初776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与武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10
2021-03-23
(2021)鄂0115民初880号
合同纠纷
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6
2021-03-23
(2021)鄂0115民初879号
合同纠纷
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8
2020-10-22
(2020)鄂01民辖终6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武汉凯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9-07-02
2019-06-26
(2019)鄂0191民初2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武汉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侨亚博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血栓弹力图试验(TEG)收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编码250203080)及《武汉市医保三大目录20240105》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血栓弹力图试验(TEG)的计价单位为“次”,非公立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320元/次,且该检验项目未标注按试剂种类或其他方式设置子项目或加收标准,即一次完整检测服务对应一次计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于同日内对同一住院患者先后使用“活化凝血”与“ADP”两种试剂开展血栓弹力图检测,并将该两项检测按试剂杯数分别计费,每次按320元收取,合计收费640元。上述两次检测所适用的收费编码均为250203080,属于同一收费项目,按规定应合并按一次“次”计价收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承认其未就该收费规则及费用差异向患者如实告知。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任何证明材料。本局认为,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患者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辨别同日内两次检测与单次“血栓弹力图试验”在收费规则上的对应关系,将本应合并按次收费的服务拆分为两次独立计费,客观上足以使患者误认为当日接受了两项不同且均需单独计费的检测项目,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支付额外价款。该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另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6年5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对住院患者重复收费共计33人次,涉案总金额1056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392.22元,患者自费部分7167.78元,上述两项合计即为涉案总金额。其中,当事人在本局立案前已于2026年4月10日将违规收取的医保资金3392.22元退还至江夏区医保局。针对自费部分违规收取的费用,本局于2026年7月2日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夏市监责退〔2026〕16610号)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夏市监责改〔2026〕1661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6年7月3日,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院内张贴公示、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及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相关患者。截至案件终结前,当事人已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形式退还患者自费部分共计6838.43元,尚有329.35元因患者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经多种途径公告及联系后仍无法退还,属于难以退还的价款。2026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行为。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共计10560元(含已退还的10230.65元及尚未退还的329.35元)。其中,当事人已退还的10230.65元,依法不予没收,但应计入违法所得计算基数;尚未退还的329.35元,以违法所得论处,由本局依法予以没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退缴金额329.35元,
2、罚款人民币10560元。
上述两项合计罚没金额10889.35元。
1056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