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朋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673309184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朝阳山镇三棚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2-28
2017-12-29
(2017)吉0284民初2479号
合同纠纷
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714.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2-28
2017-12-28
(2017)吉0284民初2479号
合同纠纷
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8-10
2017-07-20
(2017)吉0284民初399号
合同纠纷
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顺达家庭农场、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生产规格为40穗/箱的速冻甜糯玉米103箱,生产成本为1905.57元。因订单要得急,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成装以后未将生产日期印在外包装箱上,于2026年5月2日将100箱速冻甜糯玉米以4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河南拼冻供应链有限公司,货值4000元,违法所得2094.43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7月15日组织涉案商品召回工作,去除投诉人遗失1箱,剩余99箱已全部召回。召回期间,当事人召回涉案商品的对应货款全额结清。剔除召回涉案商品的相关款项后,当事人通过销售涉案商品实际收取货款0元。当事人将涉案商品召回后,主动将召回的涉案商品标签信息进行改正。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无消费者向我局及当事人反映因食用上述食品而出现不良反应。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5月19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来到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证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出示投诉人提供的下单截图和该产品的开箱视频,经该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对该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2500元。
25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