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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踏秘啦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帕提古丽·阿布杜力米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MA78LNLAX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4幢1层商铺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68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23年~2025年通过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未按规定入账。2023年少申报收入769,523.00元,2024年少申报收入844,692.20元,2025年少申报收入604,887.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之规定,你单位2025年二季度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168.96元。 你单位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5年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10.91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3年~2025年通过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未按规定入账,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2023年少申报收入769,523.00元,2024年少申报收入844,692.20元,2025年少申报收入604,887.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第714号修改)第十四条之规定,调增你单位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769,523.00元;调增你单位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844,692.20元;调增你单位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601,718.04 元。 本次检查你单位2025年应交附加税费共计190.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 2018年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2
2
乌沙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注册成立,未取得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也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经营场所面积147平方米。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48桶(20升/桶)无任何标识标签的油品。经艾则孜·图拉指认,上述油品分别为:56桶食用植物调和油、12桶红花油、13桶菜籽油及67桶胡麻油。其中,55桶胡麻油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从*****购进,其余93桶(包括56桶食用植物调和油、12桶红花油、13桶菜籽油及12桶胡麻油)系当事人自行灌装。另查明,当事人将1台打码机、3瓶打码机专用墨水、110张红花籽油标签、551张胡麻籽油标签、32张调和油标签、1件零14张拌面专用调和油标签、2包葵花籽油标签(每包1000张)及1箱抓饭专用调和油标签存放于其员工****、****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雅山郡**号公寓**号楼***室的宿舍内。 根据当事人以往的销售账单记载,20L/桶规格的食用植物调和油销售价440元/桶、450元/桶不等,均价445元/桶;胡麻油销售价280元/桶、295元/桶、350元/桶、395元/桶不等,均价330元/桶;菜籽油销售价240元/桶、280元/桶、290元/桶、350元/桶不等,均价290元/桶;红花油销售价280元/桶、290元/桶、350元/桶不等,均价306.6元/桶。依此均价计算,当事人未经许可自行灌装的93桶油货值金额计36329.2元。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从****购进无标识标签的胡麻油55桶(规格:20L/桶),购进单价为245元/桶,购进总金额为1347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55桶胡麻油的出厂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依330元/桶均价计算,该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无标识标签的55桶胡麻油货值金额为18150元。 当事人经营规格为5L的调和油,其配料表内容含有“火麻子油10%”字样。经调查,该批调和油生产时并未投入火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20L/桶规格无标签标识的93桶食用油、20L容量新空桶114个、20L容量使用过空桶16个、瓶盖124个、瓶把手114个、漏斗1个、漏勺1个、打码机1台、价格打码机1个、打码机专用墨水3瓶、葵花籽油标签2包(1000张/包)、胡麻籽油标签551张、红花籽油标签110张、调和油标签32张、拌面专用调和油标签1件零14张、葵花油标签4张、抓饭专用调和油标签1箱、标识“20L”葵花籽油标签1捆、菜籽油标签1袋、印有日期信息的标签白色底纸4张、废弃标签4张; 三、罚款36329.2元。
36329.2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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