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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江富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78046436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贺村镇贺丽路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6)闽0703民初17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南平武发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4
(2025)浙0102民初295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龙合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2
(2025)沪0101民初30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睿和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1
(2025)沪0101民初30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睿和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2
(2025)浙0108民初10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0
(2025)闽0206民初177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万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7
2025-09-04
(2025)辽0114民初181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4
(2025)苏1181民初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智慧家居(江苏)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9
2025-01-14
(2024)苏1181民初11722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5-01-14
(2024)苏0191民初85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峻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22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怡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怡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江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8
2025-11-03
(2025)沪0101民初30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5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30
2023-03-17
(2022)辽1421民初3945号
合同纠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285.13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8
2018-10-24
(2018)赣0403执246号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31号
2025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线索材料,指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MFM2124-dk5A1.00(乙级)-2-带造型-A型木质隔热防火门经抽检及复检,结果均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业务代表黄某出示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查中未发现与不合格产品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库存。2026年1月28日,本局再次收到柯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的线索材料。2026年2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第二次现场检查,对退回工厂的不合格防火门数量及规格进行了清点。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涉案不合格防火门规格型号为MFM2124-dk5A1.00(乙级)-2-带造型-A,共生产34樘(计68片),其中子母门19樘(38片),双开门15樘(30片)。销售单价为子母门1218元/樘、双开门1404元/樘,成本价为子母门1020元/樘、双开门1190元/樘。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44202元,违法所得共计6972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目前,仓库内存放有不合格防火门32樘(64片)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木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当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的木质乙级防火门32樘;二、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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