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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卤美人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治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CTWQA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丹三巷丹阳大厦旁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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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57号
2026年5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丹江口市丹三巷丹阳大厦旁的丹江口市卤美人熟食店开展网络外卖餐饮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存放有一瓶厨司令牌鲜香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一袋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一袋远兴食用纯碱,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以上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2022年2月从成都购进厨司令牌鲜香油,购进1瓶,单价20元,现存半瓶;2023年6月从城关镇菜摊购进购进王守义十三香,购进1盒,单价4元,现存半盒;2024年3月从丹江口市丹阳市场购进远兴食用纯碱,单价3元,现存半袋。当事人近期未刻意使用过期调料。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7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调料的使用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中,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调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操作台上存放过期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半瓶鲜香油、半袋十三香、半袋食用纯碱); 2、罚款2000 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半瓶鲜香油、半袋十三香、半袋食用纯碱); 3、罚款2000 元;
2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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