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豆沙袁万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万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BY5GH66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镇袁滋街1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102号
盐津豆沙袁万翠水果店,于2022年9月27号开始营业,已办理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涉案的芒果是2026年5月7日筠连县水果批发市场里面小情绪家购进,购进10斤,4.5元/斤,销售价是7元/斤。涉案的火龙果是2026年5月7日筠连县水果批发市场里面黄幺妹家购进,购进15斤,4.5元/斤,销售价是6元/斤。截止2026年6月10日我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有该批次芒果、火龙果已销售完毕。经计算违法所得合计47.5元。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火龙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售完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盐津豆沙袁万翠水果店对以上违法事实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已认识到经营中的疏忽,但错误已经造成无法挽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提高认识,恪尽职守,加强管理,严守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情发生。希望我局给予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