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玉轩生鲜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CK0T97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锦绣世家10号楼13号门市(南四西三)(西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上述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美年达大气橙味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是当事人于2026年8月11日从拜泉县大威食品超市购进的,共购进一件,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称这批货进回来后,往货架上摆放的时候就发现这瓶饮料的商标开胶掉落了,但是这几天家店内就我一个人在经营,就忘记把这瓶美年达大气橙味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的商标重新贴上去了,由于上批进的还有点没卖完,这次进的还未开始售卖。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该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美年达大气橙味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未售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拜泉县玉轩生鲜食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
6、 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年达大气橙味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从正规渠道进货;
7、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年达大气橙味果味型汽水(净含量:500毫升)进货数量及进货日期;
8、 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违法事实。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