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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康达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宁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B21B88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古城镇中国农业银行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240号
2026年08月2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康达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并公示在墙。现场内四周货架上摆放着药品、保健食品等,其中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数量:10盒;规格:10片*2板/盒;生产厂家: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桥路8号;国药准字H20153122;生产日期:2026-03-22;有效期至2028-02-29。现场检查时该店货架上的药品未标注销售价格,在店内也未发现价格公示板、价格公示目录等价格公示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林市监责改〔2026〕3-96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改,进行价格公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2026年09月0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康达药店进行核查责改情况,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未进行责改,未标明销售价格、仍未作价格公示,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剩余10盒,未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因经营者刘宁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与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事项,特委托张雪梅作为代理人全权办理相关事项,张雪梅带有授权委托书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相关事宜。 经查,当事人并不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应进行明码标价,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林市监〔2026〕3-095号)后当事人因个人原因,在执法人员走后忙碌其他事情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忘记了,因此未进行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的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是2026年08月22从山东利仁医药有限公司日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盒,每盒10片*2板,购进单价为11.9元/盒。共花费119元。责令改正期间未进行改正并未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15元/盒,责令改正期间仍处于销售阶段。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共计15*10=150元,违法所得以销售出去的药品金额计算,因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2份6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责令改正后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2份共9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张,证明供应商的主体资质。 6.进货票据1张,证明购进时间、数量、单价。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1、处2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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