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雷河鑫惠家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BQUPWX6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和平村四组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2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从宜城市吴小运百货(经营者吴小运)采购的特殊化妆品“好迪去屑防脱洗发水”共2瓶,当事人未提供购进票据,其供货验收清单显示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26元/瓶,进价金额52元,销售单据显示价格为33元/瓶。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销售该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化妆品“好迪去屑防脱洗发水”的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51773,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库”,该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类别:育发类,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1773,批准日期:2020-02-24,批件有效期:4年,已过期,当事人在此类特殊化妆品过渡期满后仍继续销售。 ?
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1瓶(2026年7月3日1瓶),剩余1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6元,违法所得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元;
2.没收特殊化妆品“好迪去屑防脱洗发水”1瓶;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宜城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是2026年1月30日在襄樊三庆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42捆(10根/捆),采购价为8.8元/捆,销售价为9.9元/捆。
上述“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生产日期是2025年12月27日,保质期是120天,截止2026年4月26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询当事人商品销售记录,该“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截止2026年2月19日后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在2026年2月19日前共销售了37捆,店内还剩5捆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摆放在食品销售区域货架上,执法人员按规定期限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案中现场发现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9.5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5捆(10根/捆);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