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黄黄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怀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3MACA9FA87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梦泽大道楚王城八号楼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6〕98号
"五粮液”系列图形商标分别于1998年9月14日、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7092号、第34679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白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2034年8月20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经查,当事人2026年从他人手中回收1瓶“五粮液”白酒(批号 852131814;生产日期:20220106)。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以780元/瓶的价格将这瓶“五粮液”白酒销售给黄育民。2026年4月29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别,该瓶“五粮液”白酒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属侵权商品。因当事人回收时未建立交易台账,也无法提供其他交易凭证,回收价格无法认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7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2
云烟处〔2023〕第10102号
2023年10月31日16时4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龙志波(17080452009),张劲(17080452014)一行四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梦泽大道楚王城八号楼8号门面(黄黄烟酒)门店仓库内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黄怀斌门店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54MM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1000.00元/条)、84MM黄鹤楼(硬1916)1条(1000.00元/条)、70MM黄鹤楼(软1916)2条(1000.00元/条)共计3个品种,合计4条卷烟,涉案案值:4000.00元。当事人在现场,上述卷烟的条码不是当事人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黄怀斌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4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别人那里回收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10月31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4000.00元。当事人在现场,上述卷烟的条码不是当事人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00.00元7%的罚款280.00元。
280.00元
云梦县烟草专卖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