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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俊杰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H9RPH4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三百梯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4
(2025)黔0113民初8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4)粤0114民诉前调22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3
(2025)黔0382民初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4
2024-03-21
(2024)黔0113民初9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3-06-02
(2023)黔0382民初2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6
2023-02-15
(2023)赣0402民初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7
2022-11-18
(2022)黔0382民初6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仁怀南城建材有限公司
邹**
仁怀市人民法院
8
2022-08-09
(2022)黔0115民初2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9
2022-07-29
(2022)黔0382民初2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潘**,李**,浙江中淼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10
2022-05-31
(2022)黔0382民初2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潘**
仁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02
2026-01-28
(2025)黔03民终7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某有限公司;贵州仁怀某有限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15543.62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11
2025-04-29
(2024)黔0115执异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怀应急罚﹝2026﹞9号
2026年4月15日,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贵州仁怀北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5日,仁怀市盐津街道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仁怀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2026年5月28日,市政府以“仁府函〔2026〕74号”文批复同意“仁安办呈〔2026〕11号”文件,该文件于2026年6月4日在仁怀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经调查认定并获批复同意:仁怀盐津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4.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1.公司机修人员刘向东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带电检修SJF振动型混凝土砂石分离机,违规开展焊接与切割作业;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向东违章检修SJF振动型混凝土砂石分离机的安全隐患;3.未在检修SJF振动型混凝土砂石分离机前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未安排专职监护人对检修作业安全进行监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盐津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4·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仁府函〔2026〕74号,含附件《仁怀盐津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4·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1.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会议纪要》《停产值班通知》;3.仁北发〔2026〕1号、7号;北城发〔2026〕5号;北城商砼〔2026〕15号、16号;谢志军聘书及职业资格证书,陈德华聘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刘向东《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4.《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2026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2026年2月27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制度》;6.《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SJF 振动型混凝土砂石分离机使用及操作规程》《SJF振动型混凝土砂石分离机使用说明书》。证据三:事故调查期间对赵俊杰、谢志军、娄楚、陈德 华、牟宇等人的询问、谈话记录;2026年6月15日对赵俊杰、谢志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四:提取的该公司其他有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已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参照《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9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仁怀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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