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爱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47UM57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119号北侧1-3层及主楼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4
(2019)苏0505民初2191号
肖像权、名誉权
孟*
欧菲(厦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3
(2023)闽09执378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宁德欧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巫**,游**,张**,巫**,王**
执行文书、拍卖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20
(2024)闽09执异22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宁德欧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巫**,游**,张**,巫**,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6
2023-11-20
(2023)闽09民初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欧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宁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09
2023-12-28
(2023)闽09执378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厦门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宁德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19
2021-08-03
(2021)闽民终9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欧菲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75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厦湖市监处罚〔2024〕1309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微信公众号“厦门欧菲整形美容医院”发布文章“一篇带你正确认识水光”,该文章含有以下内容:“01什么是水光……02水光类型与作用……03水光适合那些人……04做水光的七大理由 ①修复底层炎症 肌底炎症的症状是皮肤发红、皮疹等,炎症发展下去,会使肌肤越来越脆弱敏感;②改善皮肤内环境 皮肤内环境差,垃圾太多,在外的体现就是斑点、毛孔粗大、暗沉等;③加速皮肤代谢 皮肤代谢缓慢,活力差,枯死细胞囤积,在外体检就会气色差,苍白无血色,不红润;④加强皮肤抵御能力 肌肤的防御能力好,才能有效对抗外界的物理、化学,紫外线刺激,微生物的侵袭。减少过敏;⑤改善毛孔 改善内环境后,皮肤血液循环好了,气色好起来,黄气改善,皮肤也愈发紧致了;⑥水光祛斑深入皮下分解色素 皮肤内循环动力好了,沉睡色素被分解排出体外,使皮肤通透红润;⑦祛斑遗留问题修复 适合人群:皮肤缺水,干燥 主要作用:透明质酸,功能只有一个,即补水保湿。”文末有“全层科技水光”视频并附有当事人企业微信客服二维码、预约电话及医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99号。当事人以介绍“水光”的形式对其开展的“水光”医疗项目进行宣传,该文章系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260元。
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开始在抖音平台“欧菲医疗美容医院”账号发布视频作品,截止2024年7月24日案发时共发布44个视频作品,对当事人开展的“超声炮”、“半岛黄金超声炮”、“黄金超光子”、“黑金超光子”、“水光”、“光子嫩肤”、“极秒黑眼圈”、“水杨酸”、“痘肌护理”、“半岛超声炮全面部”、“超皮秒”、“脱毛”和“冰点脱毛”医疗项目进行宣传,上述视频系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发布的“一个冲动去欧菲做了光子嫩肤#皮肤管理#变美#夏日变美正当时#护肤”视频显示有1成交券数,成交金额98元。当事人表示上述视频系1名内部文员、1名前台策划员工及外聘模特拍摄,后制作发布上述视频广告费用为1360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260元;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1360元,违法所得98元。案发后当事人将相关文章和视频进行删除整改。
案件性质:(一)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整改,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介绍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5-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无从重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8元。
当否,请领导批示。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10000元﹞
12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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