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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史婷飞电料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婷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823MA44XHQ34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武陟县文化路九万里国际商城10号楼114--1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19号
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本案中这三种电线电缆(1)架空绝缘电缆[规格型号:JKLYJ-1- 1×35mm2,生产日期:2024-07-08],当时卸了400米,进价3.4元/米,销售单价是3.6元/米,销售金额为1440元;(2)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线[规格型号:ZC-RVV 300/300V 2×0.5mm2,生产日期:2024-11-02],卸了4盘(100米/盘)共400米,进价0.95元/米,销售单价是1.1元/米,销售金额为440元;(3)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RVS 300/300V 2×1.5mm2],卸了4盘(100米/盘)共400米,进价2.4元/米,销售单价是2.6元/米,销售金额为1040元。总销售金额2920元,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付的款。送货的人当事人也不认识,去年他来过一次推销电线电缆当事人没要,2026年1月29号他又来推销电线电缆,当事人觉得价格合适就卸了几盘。当时送货的人给当事人留了个电话号码当事人现在找不到了。该批问题电线电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以上三种线除焦作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的,剩余的当事人不知道卖给谁了也不认识没有联系方式。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货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2026年5月13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电线电缆进行召回,召回期限:2026年5月13日---2026年5月20日。截止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反映电缆电线不良情况,及退款,召回为零。同时,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与2026年5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近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问题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为2920元。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违法所得为2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局文件处理笺,证明案件移交情况; 证据二:焦作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JZ2026(专项)220015、NoJZ2026(专项)220016、NoJZ2026(专项)220017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个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发票能证明销售单价;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其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人民币 5840 元,没收违法所得2920元。
584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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