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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鸿鼎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本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CCW56Y4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新建仓库2栋101号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289号
接阿洛有限责任公司(Alo,LLC)请求书称当事人(新 余市鸿鼎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贮存、销售印制有其注册商标ALO标识的鞋。请求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制止当事人造假行为,并进行严厉处罚。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新建仓库2栋101号仓库)一楼成品仓储区发现存放有1760双913成品女鞋,鞋帮标记有alQ与阿洛有限责任公司(Alo,LLC)第71523007号注册商标ALO相近似。该1760双成品女鞋为当事人生产,无法提供第7152300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Alo,LLC)的授权许可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储场所存放的1760双913成品女鞋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取了2双作为样品送至广东罗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做鉴定。2025年12月22日收到广东罗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经鉴定当事人生产仓储的1760双913成品女鞋是未经商标权利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仿用了权利人“AL0”注册商标、且在面料的质量、色泽、做工等方面均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3月初生产该款女鞋,共生产一批1760双,存放于当事人第二层成品仓库。挂开山网展示销售,标示的拿货价是21元/双。有需要的客户根据开山网上当事人展示的地址、联系方式找到当事人下单,然后从厂里走货,未查到当事人的其他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为3696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生产销售储存侵权商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3、执法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 5、注册商标权利人资质、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证明当事人生产仓储的1760双913成品女鞋为侵犯权利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760双913成品女鞋鞋帮标记与第71523007号注册商标ALO相近似,未经注册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Alo,LLC)的授权许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92400元。
924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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