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13P3Q01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昌现代城B座1单元15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6〕104号
通过对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核查、询问调查、《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当事人出具的编号LCHJ-2024271、LCHJ-2024299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LCHJ-2024300的《检测报告》及检测任务《分包合同》、《检测服务合同书》、《授权书》(含授权公司CMA证书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分包项目客户同意书》、《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案件线索的函》及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所回函》及附件知:
1、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经营活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括环境空气和废气的甲醇、非甲烷总烃及厂界环境噪声环境检测;
3、当事人提供的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单位的甲醇废气、噪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进行检测;
4、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LCHJ-2024271、LCHJ-2024299的《检测报告》分别对位于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的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厂界四周、甲醇厂厂界四周及电石炉气装置厂厂界四周进行了噪声检测:(1)原始记录粘贴处机打小票显示设置的时间测量参数为10分钟,其对应的原始记录显示噪声检测的各个点位检测时长均为10分钟 ,(2)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4.2及5.4.3规定[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分钟等效升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根据《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案件线索的函》知:依据噪声机打记录单的声暴露等级、等效声级数据核算,实际测量时长仅为2秒至23秒,检测人员未按照标准要求及预设时间完成噪声数据采集工作;
5、当事人将编号为LCHJ-2024300的《检测报告》所涉及的二氧化碳检测项目分包给北京华成星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的内蒙古清合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平台未能查询到该分包单位的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报告中显示该分包项目的检测由北京华成星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完成,根据协查取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所回函》及附件知该公司不具备二氧化碳检测能力。同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数中据心》查询委托签约单位内蒙古清合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向我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
6、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LCHJ-2024300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涉及的二氧化碳检测项目由北京华成星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H240628283a),并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包项目客户同意书》。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所回函》及附件(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知北京华成星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240628283a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为一氧化碳,并非二氧化碳,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二氧化碳项目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形。
一、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4.2及5.4.3规定[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分钟等效升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规定。
二、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规定。
32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鄂东市监处罚﹝2026﹞10号
通过对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核查、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出具的编号LCHJ-20251340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报告编号:LCHJ-20251219--LCHJ-20251243、LCHJ-20251272--LCHJ-20251284、LCHJ-20251394--LCHJ-20251401、LCHJ-20251383--LCHJ-20251392、LCHJ-20251335--LCHJ-20251368的90份《检测报告》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分局关于移送内蒙古绿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数据不实的函知:1、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经营活动;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括空气环境和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检测;3、当事人提供的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单位干燥一线、二线排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手工检测;4、当事人出具报告编号:LCHJ-20251219--LCHJ-20251243、LCHJ-20251272--LCHJ-20251284、LCHJ-20251394--LCHJ-20251401、LCHJ-20251383--LCHJ-20251392、LCHJ-20251335--LCHJ-20251368的《检测报告》90份,分别对干燥一线、二线排口进行了手工检测,其中编号LCHJ-20251340的《检测报告》中显示:非甲烷总经浓度:达标;采样时间:00:00、06:00、12:29、18:01(其余89份《检测报告》采样时间详见记录附件)5、当事人提供的编号LCHJ-20251340《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烟尘(气)测试记录表中显示:检测时间:2025年9月27日,采样时段:00:00-00:10、06:00-06:10、12:29-12:39、18:01-18:11;6、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10.2.2的规定[10.2.2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当事人未按照规范对样品进行采集,样品采集时间为10分钟。
1.通报批评;2.罚款: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