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秀山县火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廷华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5UNY597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5栋2、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56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6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NY5972,名称:秀山县火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廷华,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5栋2、3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生产、研发、加工、销售食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24123340,食品类别: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3日。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从生产商烟台旭超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精制豌豆淀粉(净含量25kg)共500kg,后于2026年3月24日使用该精制豌豆淀粉作为食品原料分装生产豌豆淀粉210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剩余200袋于2026年3月25日销售给重庆辣得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6年4月3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6年3月24日批次豌豆淀粉进行网络抽样。依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03SP0423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综上,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从供货商重庆多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米豆腐粉(净含量:25斤)21袋,后于2026年3月至5月使用该米豆腐粉作为食品原料分装生产米豆腐粉,其中米豆腐粉(净含量:200克)共生产400袋,米豆腐粉(净含量:500克)共生产350袋。当事人生产的米豆腐粉均销售至重庆渝味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销售749袋,剩余1袋作为样品展示。当事人分装生产的豆腐粉执行标准为Q/HL 0005 S-2025, 属食用淀粉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中栀子黄(CNS号 08.112、INS号 164)的相关规定,栀子黄,功能着色剂,适用范围不包含食用淀粉类。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吴琼陈述,秀山县火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分装生产米豆腐粉时未额外添加栀子黄,该添加剂是原料供货商、生产商重庆多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米豆腐粉(净含量:25斤)时添加的。 2026年7月8日,我局向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关于重庆多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米豆腐粉”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栀子黄”线索的函》(秀山市监函[2026]108号),将违法线索移送该局调查核实。2026年7月30日,我局收到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秀山市监函[2026]108号线索移送函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复函载明:经核查我局向该局移送的《成品出库单》非重庆多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图片中的产品非重庆多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经查证无法核实,终止调查。 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 当事人共生产销售2026年3月24日批次的豌豆淀粉210袋,生产该批次产品共使用原料110kg,该原料购进价格为5元/kg,生产成本共计550元;产品销售单价3袋/元,共售出涉案豌豆淀粉200袋,故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30.00元(210袋×3元/袋=630.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200袋×3元/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2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49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NY5972,名称:秀山县火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廷华,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5栋2、3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生产、研发、加工、销售食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登记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24123340,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5栋2、3楼,生产场所: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区永安大道五期标准厂房内F5栋2、3楼,食品类别: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从秀山县奇味鲜食品有限公司处以3.35元/斤的价格购进20袋(50斤/袋)原味豆豉,用于生产,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予使用,因该批原味豆豉外包装标签上未明示标识生产日期,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执法人员查询秀山县奇味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该《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6年3月11日超过有效期。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琼在询问调查中陈述:因上次购进时收集了该公司资质,并查验了证照有效期,购进该批原味豆豉时,就未再次查验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购进时也未查看该批原味豆豉外包装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但该批原味豆豉未予使用,只是贮存在库房内。故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经查,当事人从烟台旭超源食品有限公司以2.5元/斤的单价购进豌豆淀粉原料后,于2026年3月1日开始生产被投诉举报产品豌豆淀粉,并在该豌豆淀粉外包装上明示标明了0添加白色素,0添加明矾,0添加石灰,0添加杂灰的字样,到我局对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约谈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该款豌豆淀粉的生产经营,并在自营网络店铺的每个产品首页发布召回公告。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琼在询问调查中陈述如下事实:一、该款豌豆淀粉当事人共售出了174袋,单价不固定,但一袋的单价为2.2元/袋,规格为100g/袋,销售总金额为284.86元。二、在该款豌豆淀粉外包装上明示标明了0添加白色素,0添加明矾,0添加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柒元捌角陆分(¥197.86)。3.警告。
5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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