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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嘉一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姬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DCX3UA2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6〕460号
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工作群要求员工对其口腔诊疗活动宣传广告进行转发。经对当事人员工询问,上述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2026年6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7月13日,本局向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复函,海盐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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