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MA2AMEA1X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18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5
(2022)浙1022民初148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姚**
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
2022-03-30
(2021)浙10民初112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09
(2021)浙10民初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3-24
(2021)浙10民初112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8-30
(2021)浙1022民初332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姚**、台州佳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6〕213号
当事人从2026年5月开始,在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180号未标明价格经营部分食品,于2026年08月19日被本局查获。
销售部分食品没有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
1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三市监处罚〔2026〕104号
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购进多油咸鸭蛋,外包装标示“配料:……食盐,生产日期:2024/10/11,宁波奉化莼湖镇章胡蛋制品厂,6933015500071”等信息。经查询,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宁波奉化莼湖镇章胡蛋制品厂的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24年7月22日注销。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购进顺多多?咸味花生米,执行标准为GB 19300。2024年11月2日,当事人购进妃尝宜夏果蔬脆麻花(膨化食品),外包装标示“配料:……果蔬脆……”等信息。经查,果蔬脆为复合配料,执行标准为QB/T2076 2021,添加量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低于25%。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购进嘉顺泰?泡豇豆 酱腌菜,外包装标示“产品类型:酱腌菜,执行标准:GB 2714”等信息。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购进阿尤布杨门卤汁花生果(五香),外包装标示“产品类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产品标准号:GB19300”等信息。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购进藤露腐竹,外包装标示有标识。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藤露腐竹在售。经查,该食品的包装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2日,当事人购进焦香三味虾皇(油炸型膨化食品),外包装标签信息与内部小包装标签信息重叠。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购进雪海梅乡?小牛咕噜噜原味山楂棒,外包装标示“0防腐剂,0食用香精,0人工色素、配料表:山楂,白糖。”等信息。经查,其未添加防腐剂、食用香精、人工色素。2023年5月4日,当事人购进千宏3C认证旅行充电器套装,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经查,GB4943.1-2011的废止日期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投入8台电子秤用于称重使用,其称重计价并打印价格标签的电子秤出厂默认设置为对商品称重时,结算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大于等于5时,结算时自动向上取整,当小数点后第三位小于5时,结算时自动抹零。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因电子秤无法记录每次称重详情且其电脑销售系统上无称重的重量数据,多收价款的情况无法查清,可查实的多收价款的金额为0.008元。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已张贴退款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前往当事人处进行退费。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购进185杨梅酒,外包装标示“配料表:白酒……”等字样。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购进100%鲜橙汁,外包装标示“配料表:饮用水、浓缩鲜橙汁、鲜橙原汁,果汁含量:100%,产品标准号:GB/T 31121”等信息。2025年1月5日,当事人购进高档仿铜锁,外包装标示“浦江县云仙锁厂,6951684100231”等信息。经查询,商品条码注册企业浙江晨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经营的台扇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销售金额为115.5元,销售利润为43.5元。2025年5年28日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销售金额为485元,销售利润为315.25元。2025年3月开始,当事人对红线椒以预先装盒的形式称重销售,但是事先未对塑料盒和塑料膜去皮操作,红线椒的销售单价为37.6元/kg,塑料盒及塑料膜的重量为0.01kg,按照标价和重量全价结算,从而造成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中称重范围规定的食品品种、价格档次为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m≤1kg,负偏差为2g的范围。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因电脑销售系统里无法显示预先装盒称重的商品的包装物的重量,故多收价款的情况无法查清。2025年1月5日,当事人购进杨梅酒(露酒),外包装标示“配料:……杨梅……”等信息。经查,配料中的固形物杨梅不是主要食品配料。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购进绿雅清新系列抽取面巾纸,执行标准为GB/T20808,未在外包装标示层数。2025年4月8日,当事人购进柔润佳洁净护柔小使者卷纸,执行标准为GB/T 20810,未在外包装标示层数。2025年6月3日,当事人购进果G卷软糖(香橙味),外包装标示“生产商: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分装),6930764505173”等信息。当事人将店内码覆盖于商品条码上并对外销售,经查询,商品条码注册企业是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且有效。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购进春珠?龙口粉丝,外包装标示“产品标准代号:GB/T 19048,生产日期:2025 01 02”等信息,外包装上未标示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销售的多油咸鸭蛋配料标示食盐,雪海梅乡?小牛咕噜噜原味山楂棒未添加防腐剂、食用香精、人工色素,未标示防腐剂、食用香精、人工色素的具体含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GB19300-2014 2.1.2的定义,花生属于籽类食品分类中的具体品种名称。顺多多?咸味花生米、阿尤布杨门卤汁花生果(五香)外包装标示的信息,符合GB7718-2011 4.1.2.1以及4.1.2.1.1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经营的嘉顺泰?泡豇豆 酱腌菜的外包装标示的信息,符合GB7718-2011 4.1.2.1及4.1.2.1.1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妃尝宜夏果蔬脆麻花(膨化食品)配料中的果蔬脆符合GB7718-2011 4.1.3.1.3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藤露腐竹经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已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标示标识,且本局向投诉举报人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投诉举报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故不予认定违法。当事人销售的焦香三味虾皇(油炸型膨化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 3.2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的蜂蜜花生米在在外包装图片、食品名称上特别强调了蜂蜜,但未标示配料中蜂蜜干粉的添加量,不符合GB 7718-2011 4.1.4.1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将电子秤放于店里用于称重计价对部分商品多收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4月4日开始销售的千宏3C认证旅行充电器套装标示的执行标准GB4943.1-2011已于2023年8月1日废止;销售的绿雅清新系列抽取面巾纸外包装未标示层数不符合GB/T 20808-2022 9.1的规定;销售的柔润佳洁净护柔小使者卷纸外包装未标示层数不符合GB/T 20810-2018 8.1.1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台扇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185杨梅酒配料中的白酒不属于复合配料,无需标示原始配料,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销售多油咸鸭蛋、高档仿铜锁的行为分别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100%鲜橙汁执行标准为GB/T 31121-2014,只要最终果汁含量达到100%即可标注“100%果汁”,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对红线椒以预先装盒的形式称重销售但事先未对塑料盒和塑料膜去皮操作的行为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杨梅酒(露酒)配料中的固形物杨梅不是主要食品配料,未违反GB7718-2011 4.1.5.6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在果G卷软糖(香橙味)、蜂蜜花生米外包装上以店内码覆盖于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的春珠?龙口粉丝未违反相关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购进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有食品安全员,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销售的小雄年糕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后,执行标准SB/T 10507-2008 已于2025年10月1日被QB/T 8006-2024 代替,但年糕产品目前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对食品执行废止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无禁止性规定,故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销售的金龙塔?龙口特产粉丝的执行标准未规定在包装上标示地理标志,故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型号为FC01-180的台扇1台;2.罚款156.5元;3.没收违法所得43.5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600mm×(400+75)m
156.5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