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维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朝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091220008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园路51、5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738号
经查:当事人系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园路51号、53号门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鱼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6年4月14日开始,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检定且计量器具准确度被破坏的1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的显示屏上标注有“足锋”字样,秤的背面铭牌因管理不善脱落。当事人使用该秤对商品进行称重并用于贸易结算时,可以通过在操作界面输入“6600+去皮”按钮后,按该秤上“单价4”按钮重量显示为5.24公斤,按该秤上“单价5”按钮重量显示为5.52公斤,按该秤上“单价6”按钮重量显示为5.74公斤,通过以上按钮可以改变该秤上物品显示的重量,并且该电子计价秤上未张贴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明,截止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1台电子计价秤。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成立。因当事人未对其使用该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情况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