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超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玉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ECL3G6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一路15号绍兴上虞金宇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办公楼11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128号
2025年3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翁某为其代办公司营业执照业务,共支付其2000元。2025年3月,翁某通过网上微信联系邱某,向其支付1800元以获取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东路8号铺-35的不动产权证。翁某在未向该地址产权所有人徐某核实情况下,自行草拟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代签出租方徐某和承租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名字。2025年3月13日,在实际未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翁某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上传设立登记材料,认证通过后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线签署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文书,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查明,经与房东徐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信息比对,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但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故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已变更住所地址。
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已主动完成整改办理变更登记,减轻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