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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新益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40425MAB02CBC9J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青年路改装楼布达拉卡路0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6
(2023)藏0425民初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察隅新益超市
达***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13
2023-09-06
(2023)藏0425民初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察隅新益超市、达瓦战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察市监罚﹝2024﹞7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的电热水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1台不合格电热水壶(品牌为“半球”、型号规格LGR-1520 220V~ 50HZ 1500W 2.0L、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2月23日);2.罚款700元整(柒佰元整);3. 没收违法所得665元整(陆佰陆拾伍元整)。
700.00元
林芝市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2
察市监罚[2024]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从成都隆仕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电热水壶(品牌为“半球”、型号规格LGR-1520 220V~ 50HZ 1500W 2.0L、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2月23日)20个,进货单据标称商品名称为:“半球2.0L 力高尔厂 20只/件”,进货单价17元,销售单价35元,截止目前,销售19个(含抽样2个),所售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下架1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SCLG01202400479,证明 所销售的电热水壶(品牌为“半球”、型号规格LGR-1520 220V~ 50HZ 1500W 2.0L、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2月23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 当事人收到赛旺检验检测 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ASCLG01202400479,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销售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 对当事人李小林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品牌为“半球”、型号规格LGR-1520 220V~ 50HZ 1500W 2.0L、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2月23日)及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购进数量、购进单价、销售单价、销售情况及无法召回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本芝、被委托人李小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罚款0.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00.00元
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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