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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鱼天下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4MA6QJREWX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螳川西路三百步欧洲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富处罚〔2026〕27号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民鱼天下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销售以下过期食品:1.调制鸡肉串,规格1.KG/袋,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2.烟鸭胸,规格1kg/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保证期12个月;3.腿皮,规格1kg/装,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4.鸭头9,规格1kG/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4年6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5.冻鸡中翅,规格2Kg/袋,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销售上述5个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同日,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富市监强制(2026)0401号》,依法对上述5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就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加工售卖食品的情况全面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富民鱼天下餐馆在操作间冰箱里面的鸡鸭冻品超过保质期,其中:调制鸡肉串购进价14元/公斤/袋,共3袋合计42元;烟鸭胸16元/公斤/袋,共1袋16元;腿皮11元/公斤/袋,共1袋11元;鸭头24元/ 公斤/袋,共1袋24元;冻鸡中翅23元/公斤/袋,共1袋23元,以上过期鸡鸭冻品合计分货值金额116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件1份,证明该该主体基本情况、法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书,证明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情况; 4.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原件1份,以及主动承认问题情况。 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与供货方购货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购买食品原料。 2026年5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市监罚听告〔2026〕040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富民鱼天下餐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对货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清理并单独存放,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积极整改查找原因、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收到因购买当事人加工的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我局也没有收到卫健部门相关因食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出现问题的通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调制鸡肉串3袋、烟鸭胸1袋、腿皮1袋、鸭头1袋、冻鸡中翅1袋。 2.罚款人民币13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3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市监罚听告〔2026〕0404号)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食品
1300.00元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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