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泉磷化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MACPGPCT0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右所社区居委会十八组碓窝田5幢1号7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6﹞56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玉红处罚〔 2026 〕5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泉磷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CPGPCT0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刚 违法行为类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大写:陆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 罚 没 款 共 计 人 民 币50680 元 ( 大 写 : 伍万零陆佰捌拾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8日 当事人2026年2月销售到山东省金乡县金彪农资服务站的3吨“玉磷”牌粒状过磷酸钙,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销售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正阳电子商务服务站的15.5吨“玉磷”牌粒状过磷酸钙,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要求,包装标识未标明水溶性磷的含量,不符合GB/T20413-2017及GB18382-2021标准要求;销售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高寨宏源农资经销部的“玉磷”牌粒状过磷酸钙,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玉磷”牌粒状过磷酸钙,数量共计34吨,货值金额18110元,共产生违法所得680元,已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系委托宜城市钟宜肥业有限公司和湖北钟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包装标识均未标注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 2026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玉红罚告〔2026〕5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泉峻牌泉磷化肥于2025年4月15日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114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要求,其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GB/T20413-2017及GB18382-2021标准在包装标识标明水溶性磷的含量,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停止生产、销售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大写:陆佰捌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 罚 没 款 共 计 人 民 币50680 元 ( 大 写 : 伍万零陆佰捌拾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