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天古家电商城(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DKFBEQ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36号(新玛特购物广场三楼家电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末,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山湖路36号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的外墙面发布的含有“方太首创隐形油烟机”“高端灶具连续10年全国销量TOP1”等用语的广告。内容和画面是当事人依据方太公司提供的由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中国内地(不包含港澳台地区)高端烟灶产品市场研究,以各独立品牌在2015年至2024年产品销量分别计算的并出具的市场地位声明所设计的,但当事人并未对其引证内容表明出处。当事人另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喷绘布张贴到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的外墙面,制作喷绘布花费76元,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的外墙面广告租赁费1000元。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已主动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遮挡,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山湖路36号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七台河店)的墙体广告图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
3.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的来源。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陈述。
6.楼体广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发布涉案广告租赁楼体的费用。
7、店面照片、现场照片、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及违法整改情况。
8、市场地位声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引证内容的出处。
9、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10、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了提供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