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鹏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MA9NKTC25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与顺程路交叉口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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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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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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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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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324号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6日到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德国洛仕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因德国洛仕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是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登记的企业,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双方也无法提供在海关部门进行境外企业食品委托加工或进出口业务的备案资料,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德国洛仕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品牌运营商,仅属于品牌授权使用,该合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食品委托加工的形式,因此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对涉案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检查了该企业的库房,未发现还有同批次或其他批次的“引力素·节节高?饮品”,检查原料库,发现有L-赖氨酸和牛初乳粉,未发现有初乳碱性蛋白,现场对该公司作为留样的批次为“2025/06/01”的“引力素·节节高?饮品”进行了封存抽检,并委托河南米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L-赖氨酸”含量进行检验,因“初乳碱性蛋白”无国家检测标准,检测公司无法进行检验。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将“L-赖氨酸”含量检测值为“0.064g/100g”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030592)送达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震辉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并表示不申请复检。经测算,产品标签标示的L-赖氨酸含量为0.333g/100g,实际含量仅为标示含量的20%左右,因检验结论与产品标签标注的含量差距较大,同时,由于该企业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初乳碱性蛋白”的原料进货记录和生产投料记录,该产品的标签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对涉及的产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并要求排查所有批次产品,并提供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当日,该企业向经开区分局提交了召回计划书,启动了三级食品召回。2026年4月24日,在间隔十个工作日后,执法人员未收到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的材料,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场再次确认不申请复检,认可检验报告,并向执法人员说明产品中添加L-赖氨酸是作为香精使用的,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牛初乳粉的原料购进记录和添加记录,承认在涉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未添加初乳碱性蛋白,仅添加了牛初乳粉,因理解初乳碱性蛋白是从牛初乳中提取的物质,牛初乳中含有初乳碱性蛋白,就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了“初乳碱性蛋白”,对产品标签虚假标注“初乳碱性蛋白”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初步审查,该产品的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2026年7月23日,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河南玖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引力素·节节高?饮品”属于植物饮料,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指令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后续产品包装标示等显示,“L-赖氨酸”是按照食品用香精进行使用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L-赖氨酸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且该标准规定的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没有植物饮料。该标准中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添加量为“B.1.2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上述检验报告结论的“L-赖氨酸含量为0.064g/100g”该含量值明显小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L-赖氨酸为营养强化剂在允许添加的食品中添加量为0.1g/100g~0.2g/100g,不属于超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问答明确:“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该涉案产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未标示L-赖氨酸的含量及NRV%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0616-2020)第2.1条 食品用香精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
没收违法所得2357.01元,处罚款18600元。
18600.00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