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金海潮美容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21L57177942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蝴蝶泉小区西门B48-2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鄯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鄯善县金海潮美容会所于2013年04月02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当事人为吸引顾客进店消费增加店内业绩,于2026年7月在店门口张贴宣传画以及订购生态舱。
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摆放生态舱上面的印有宣传的用语:空气“负氧离子”30万/cm3以上;阳光“生命光波4-16微米”地磁“生命磁场6000GS以上旋转静磁场”场域“CH100生物电共振”好水“喝好水 用磁杯 弱碱性 矿物质 小分子水”。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品宣传用语中使用相应数据的测试证明材料,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或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门口张贴的宣传画的宣传词中“诺芷萱”麝香草本油“哪里疼痛抹哪里!”“让父母无痛一身轻”“痛症调理我们不是说说而已”“肩周不适、颈部不适、腰椎不适”,当事人提供的资质及合格证明显示“诺芷萱”麝香草本油属于化妆品类产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广告宣传画由厂家提供,故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其经营的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以6000元的罚款。
综上,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各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经分别裁量,本案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人民币9000元(玖仟圆整)的罚款。
9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