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晓刚注册资本:5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785120845N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钢西路13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9
(2024)辽03民终2632号
劳动争议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杨**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06
(2024)辽03民终2069号
劳动争议
吴*,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10
(2024)辽0303民初3088号
劳动争议
娄*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8
(2024)辽0303民初1512号
劳动争议
杨**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8
(2024)辽0303民初862号
劳动争议
吴*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2
(2024)辽03民终232号
劳动争议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周*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18
(2023)辽03民终4563号
劳动争议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李*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0-26
(2023)辽0303民初4563号
劳动争议
周*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9
2023-10-17
(2023)辽0303民初4563号
劳动争议
周*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7
(2023)辽0303民初4562号
劳动争议
李*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6
2023-10-20
(2023)辽0303民初4562号
劳动争议
李鹤与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773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2-25
2022-07-19
(2022)辽0303民初14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曹**、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3
2020-07-03
(2019)辽0302民初2949号
保险纠纷
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23
2020-09-16
(2020)辽03民终285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鞍山阳天冶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06
2018-06-06
(2018)辽0302民初2592号
劳动争议
杨**与鞍山阳天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24
2018-09-19
(2018)辽03民终2909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鞍山阳天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鞍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报告》中认定了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亡者未正确使用起重机纤维吊带专用属具,吊物(液压缸体)棱角未加装护角进行安全保护,吊物起升过程中受到旁侧工字钢梁刮碰产生突发不利载荷,致使纤维吊带受到吊物棱角切割断裂重物坠落,坠落过程中撞击到联轴器上产生变向后砸中底坑钳工亡者头部,致使其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间接原因一是当事人起重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缺失。当事人未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并落实岗位职责,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层层压实责任链条,员工对其工作职责、岗位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认识不足。未建立起重机司机、司索、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现场未见吊装作业风险告知、吊装作业警示标识、交接班记录和岗前技术交底记录,对未正确使用纤维吊带专用属具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二是当事人忽视对起重机吊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当事人未能根据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员工不掌握司索作业应知必会的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未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作业问题,没有将“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成为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自觉行动,忽视对相关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只例会时简单的口头说一下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未见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见证。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缺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起起重机械相关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