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宜都雅斯大型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晓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060659528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雅斯国际5、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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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87号
现查明,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2月3日, 当事人从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配送红蔻,数量2.5Kg到店后,由员工在加工卤制食品(牛肚、猪头肉、肥肠、猪蹄)的过程中将红蔻作为卤料加入,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 所检红寇、白蔻属《中国药典2025年版》一部中的红豆蔻、豆蔻,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查询,豆蔻(白蔻)属于《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 明确规定可以添加至食品中的食品用香辛料。当事人在加工食品中涉嫌添加药品红豆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2月3日期间,因当事人在财务报表中对自行加工的卤制食品与总部配送的成品熟食采用同一条码销售、收款,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同期《销售统计报表》总的销售额(含税金额及毛利)为207217.57元,不含税金额为183378.33元。对当事人销售添加红豆蔻的卤制食品(牛肚、猪头肉、肥肠、猪蹄) 的销售金额,本局采取成本、利润及销售额按比例计算的方式计算,其自行加工含红豆蔻的卤制食品销售金额为31573.11元, 违法所得金额(扣税)为14786.15元。
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加工卤制食品(牛肚、猪头肉、肥肠、猪蹄)的过程中将已过期的香叶(生产时间2024年9月12日 保质期12个月 ) 作为卤料加入,期间在加工卤制食品时添加过期原料香叶的食品按销售报表中数据计算, 销售金额为4331.37元。因在同一期间当事人添加香叶时对加入了红豆蔻的食品已经计算违法所得, 所以不重复计算。
另查明,2026年6月23日, 本局对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的红糖馒头、豆沙包、雪菜大包进行监督抽样, 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 销售的红糖馒头检出山梨酸及其纳盐, 豆沙包检出山梨酸及其纳盐, 雪菜大包检出苯甲酸及其纳盐, 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糖馒头、豆沙包、雪菜大包及山梨酸及其纳盐、苯甲酸及其纳盐食品添加剂原料。
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自行加工的雪菜大包使用原料有精制雪菜(酱腌菜 食品主产许可证号SC1164290060013), 其配料表含有山梨酸钾、苯甲酸纳。其雪菜大包中经检验含有苯甲酸及其纳盐的检测值为0.0639g/Kg, 本局认定雪菜大包所含有的苯甲酸及其纳盐属配料带入, 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3.4条要求带入原则,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自行加工的豆沙大包使用配料有油豆沙(食品馅料 食品类别:焙烤食品用馅料 配料表中含有山梨酸钾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48200180)。根据油豆沙食品类别的要求, 当事人在加工的豆沙大包中使用配料油豆沙只能在焙烤食品中使用, 其豆沙大包中含有山梨酸及其纳盐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日共加工豆沙大包数量19个, 销售额为39.12元。
当事人销售的红糖馒头检出山梨酸及其纳盐, 由宜昌楚香源食品厂生产〔品名: 巧巴姐老面开花馒头(红枣味) 配料: 小麦粉、饮用水、干酵母、枣粒、赤砂糖、豆沙,生产许可证号SC10442051002187) 〕数量80个, 进价0.945元/个, 销价1.5元/个,进货时留存了生产者的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10月14日当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加工卤制食品添加药品的行为没收红蔻1.08Kg,
处罚款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4786.15元;
2.对当事人在加工卤制食品的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香叶的行为没收过期的香叶0.28Kg,处罚款5000元;
3.对当事人存放已超过保质期的香叶及草蔻,未及时清理的行为,给予警告;
4.对当事人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沙大包行为处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9.12元;
5.对当事人销售2袋超过保质期子弹头辣椒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28元;
6.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糖馒头行为免于处罚。
17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