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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鸿聚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鑫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D97Q892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高霞东升路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15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向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叉车(铭牌信息缺失,外观为橘红色,其上印有“中力叉车”品牌标识),相关出厂资料遗失,购买后未进行首次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叉车用于在场所内装卸货物。操作涉案叉车的人员为公司员工王志鹏,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TA-14从轻量罚的情形。 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二、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安排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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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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