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尊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六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8R3WD3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88号余杭万达广场三层3060A,3060B,306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2
(2023)浙0110民初1264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六品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尊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6〕396号
经查明:拼多多平台内“一字见心文化用品旗舰店”店铺由当事人开设。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内销售链接标题名为“万年红宣纸加厚洒金红纸大张结婚乔迁福字喜字红纸压井盖剪纸”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该链接商品标题处使用了“宣纸”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商品主图、商品详情页使用了“万年红宣纸”字样对红色纸进行宣传。“宣纸”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社会知晓度高,品牌影响力大,同时该类品牌纸张原料及加工制造过程须严格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宣纸》(GB/T 18739-2008)现行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相较于其他一般品牌纸张,宣纸的材质偏好价格偏高。当事人将“宣纸”作为搜索关键词,同时利用平台搜索流量优先推送低价同类商品的规律,为使消费者搜索“宣纸”关键词时平台优先推荐涉案商品链接从而提高非“宣纸”品牌产品的销量,故将售价相对低的红色纸和售价相对高的宣纸放在同一个标题含有搜索关键词“宣纸”的链接中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标题处关于“宣纸”的表述,并于2026年3月10日删除了涉案链接商品主图、商品详情页关于“宣纸”的表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泾县中国宣纸协会,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第16类:绘画和书法用纸,商标注册证号第1 5 7 1 3 8 1 2号,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35年6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另经查明,交办材料内反映的涉案商品实物产地为“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泾县宣纸地理标志批准产地不一致的情况。经向当事人核实,上述12个不同的货号红色纸外包装均贴有标注了“公司: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杭州余杭区欧美金融城T4美国中心42层”的标签;货号为WFXZXZ011908A的宣纸外包装贴有标注了“公司:浙江六品堂印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伟亚路9号”的标签。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六品堂印刷有限公司非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厂名,当事人为了方便商品出入库,贴上了方便出入库的“69码”即商品条码的标签,上述标签上标注了当事人的关联公司的信息,即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六品堂印刷有限公司的信息。当事人在排查涉案商品时,已发现上述问题,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为了使消费者搜索“宣纸”关键词时,涉案商品链接能被平台优先推荐,将红色纸和宣纸两类价位不同的书画用纸放在同一个于标题处使用“宣纸”字样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商品链接中进行销售,并于涉案商品链接的主图、详情页内使用“万年红宣纸”字样对红色纸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属于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附标明产品生产厂厂名、厂址标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7675.93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商品的违法行为作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17675.93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