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易高健康科技(台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2K709N2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学院路888号主体育场东面科技城一楼1005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8
(2022)京73行初2596号
其他
台州市特易高健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6﹞255号
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宣称BL-11赛哺高益生菌油滴液产品可“增食欲促睡眠不挑食不偏食提注意肠道好增免疫”,其中“增免疫、促睡眠”系《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中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包含保健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广告中,“增食欲、不挑食、不偏食、提注意、肠道好”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于广告中对商品功能、性能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包含“xx人体临床6个月平均长高4.8cm”“xx医学院RCT人体临床3个月平均长高2.6cm”“350家以上三甲医院临床推荐使用”等内容,上述广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公众号、美团店铺、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我们是一家医疗和运动管理相结合的机构”“十年身高管理经验成功帮助上万儿童达到理想身高”“专注身高促进12年”“多家高校实践基地”“创立于2014年”等内容,上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综上,当事人在公众号、美团店铺、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包含保健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三、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处理本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后及时改正,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的BL-11赛哺高益生菌油滴液产品(普通食品)广告包含保健功能、描述的商品功能、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宣称BL-11赛哺高益生菌油滴液产品可“增食欲促睡眠不挑食不偏食提注意肠道好增免疫”,其中“增免疫、促睡眠”系《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中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包含保健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广告中,“增食欲、不挑食、不偏食、提注意、肠道好”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于广告中对商品功能、性能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包含“xx人体临床6个月平均长高4.8cm”“xx医学院RCT人体临床3个月平均长高2.6cm”“350家以上三甲医院临床推荐使用”等内容,上述广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公众号、美团店铺、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我们是一家医疗和运动管理相结合的机构”“十年身高管理经验成功帮助上万儿童达到理想身高”“专注身高促进12年”“多家高校实践基地”“创立于2014年”等内容,上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综上,当事人在公众号、美团店铺、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包含保健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三、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处理本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后及时改正,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的BL-11赛哺高益生菌油滴液产品(普通食品)广告包含保健功能、描述的商品功能、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