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观音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志强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77757998X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山水龙城10-1-4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上述2台储气罐系当事人在从事水力发电经营活动中用于保障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12年1月5日取得上述2台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0年8月17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定期检验合格的报告,标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自2020年8月至2026年6月3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后,本局于2026年6月3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秭)市监特令[2026]第7号后,当事人仍未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停运上述压力容器至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